2021-02-26 10:36:08 |作者: |来自:
□通讯员 李国栋
一对再婚老年夫妻要协议离婚,来到了司法所。调解员仔细了解情况后,对他们进行了耐心调解,两位老人最终达成协议,共度幸福晚年。昨日,林州市东姚镇调委会的调解员讲述了他们调解的一起纠纷。
2017年3月的一天,一对老年夫妻一大早就来到林州市司法局东姚司法所,刚一落座,女方董大嫂就言语哽咽地向东姚司法所所长王保拴说起了自己的委屈。
夫妻二人是居住在东姚镇东姚村的再婚夫妻。董大嫂今年66岁,东姚镇西北泉村人。王大伯今年80岁,东姚镇冯举沟村人。二人2008年经人介绍,于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组建了新的家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一直共同生活,这次来司法所,主要是协议离婚的。王大伯不停地说自己和妻子之间已经没有了感情,双方脾气合不来,董大嫂对自己不够尊重,常常语出伤人……提出要与董大嫂离婚,希望司法所能够做好董大嫂的思想工作,让她答应离婚,并且搬离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子。而董大嫂却坚决不同意王大伯的说法,她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在照顾王大伯,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与王大伯之间还是有夫妻感情的,这次发生矛盾纠纷,不是因为双方感情的问题,而是王大伯嫌弃自己没有工作,不能补贴家用。同时,董大嫂表示,王大伯80岁,膝下子女也不在身边,自己照顾王大伯,打理家务,对家庭也是有贡献的。王大伯又进一步诉说自己的苦衷,2008年他与董大嫂结为半路夫妻,婚后两人日子一开始也过得挺好,但是好景不长,董大嫂变得多疑起来,对自己越来越不信任,两人因百年之后的事儿多次发生争执。东姚司法所所长王保拴通过与王大伯和董大嫂的促膝谈心,找到了矛盾的症结所在,双方均系再婚,二人没有共同的婚生子女,王大伯百年之后,董大嫂无依无靠,也没生活来源,十分担忧自己的晚年生活。在找到矛盾点后,王保拴和东姚镇调委会调解员郝才生本着让两位老人过上幸福晚年生活的目的,走访了二人的亲戚、邻居,对二人的感情、生活状况进行了仔细调查了解。调解员发现王大伯生活自理能力比较差,需要董大嫂对他进行照顾;董大嫂虽没有工作,但时间精力大多投入在照顾王大伯和料理家务之中,婚后生活中,二人虽然常因为一些琐事争吵,但总体来说二人有感情基础,生活还是很幸福的。
王保拴与调解员郝才生开始分别做二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针对王大伯,调解员提出男人要有气度,要爱护妻子,体谅妻子对这个家庭的付出,分析自己的不足,找出解决问题的关键;另一方面对于董大嫂,调解员提出她应该尊重丈夫,要了解丈夫的性格和脾气。在王保拴所长与调解员郝才生苦口婆心、真心实意的调解下,二人达成了以下协议: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男方的房屋女方享有居住权,无所有权;男方去世之后,女方享有男方的抚恤金和补助工资;女方百年之后与前夫合葬。有了这份协议,董大嫂也露出了笑容,不再担心自己的未来生活,王大伯也可以安心地享受自己的晚年生活。夫妻二人重归于好,表示在以后的日子里,要相互鼓励,携手共享幸福的晚年生活。
调解寄语:近几年来,老年人再婚在我国已逐渐增多。对于老年人来说,幸福不是富贵,是能有一个人时刻陪在身边,当话伴、饭伴、玩伴。而面对再婚家庭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如前任子女的问题、个人生活习惯、经济等问题,使得原本脆弱的家庭非常容易生出新的隔阂。当婚姻因故出现裂痕,感情陷于危机的时候,多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用积极的态度沟通与交流,用智慧和感情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温情去解决问题,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共同携手使晚年生活过得更加美好。
(林州市东姚镇调委会 郝才生)
专家送法:《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安阳网-安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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